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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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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行的基本原则。“公开”是对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廉洁,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2、“公平”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3、“公正”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具备的条件:1、有较严重的损害事实存在。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基础条件。没有损害的存在便无需承担责任,更别提公平责任的适用。第二,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要有联系,但不是一般的具备因果关系。事实上,犹豫损害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所以讨论这种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无意义。只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或受益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实物间作为条件的不可缺少的相互联系即可。2、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且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别规定。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只要有任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丧失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须直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其次,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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